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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國人在境外犯法以毒品、電信詐欺最多見,如已在外國服刑完畢回台,台灣司法單元會依外國的判決為輔,透過外交單元獲得所載證據,但必需證據力足夠,才能依法告狀、判刑翻譯
但因為大陸不認可台灣是國度,是以兩邊人民在各自地域犯罪,會另以台灣地域與大陸區域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劃定,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、航空器內犯法,雖在大陸地區曾受懲罰,仍得依法處斷。
另海峽兩岸配合攻擊犯罪及司法合作協議中,也明定兩邊司法合作內容,但檢方也坦言,兩岸關係敏感,台灣要向大陸獲得證據得透過法務部調和,但對岸相對不積極,導致辦案有一定難度。
最近幾年國人境外犯罪以運毒、電信詐欺為主,若已遭外國審訊服刑完畢,回國仍得面對華碩翻譯公司國司法偵查、審訊;而在境外所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者,台灣也具有管轄權翻譯但因兩岸關係特別,另以台灣地域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。
檢方坦言,雙方文件來往、翻譯過程當中,經常曠日廢時,兩國之間如有司法互助、互惠協定,證據的獲得較容易,反之則相對堅苦。
有查察官指出,依據刑法第9條劃定,統一行為雖經外國肯定判決,仍得依本法處斷,也就是說,國人在國外犯法遭判刑確定,就算服刑完畢回國後,仍然得接受國內的偵察、審訊進程。
此外,國人在境外犯法,如果還未遭判刑肯定等,依刑法第7條規定,所犯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;檢方說,近期以孫安佐案例最較著,孫在美國持有槍械,屬3年以上有期徒刑,未來若回國仍會面對司法查詢拜訪、審判。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1315/3221161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社02-2369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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